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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遗款难取”成为公证顽疾

齐鲁晚报     2021年04月28日
  □木须虫

  不久前,常住北京的刘畅(化名)请假回到安徽合肥,处理母亲的存款等遗产事宜,过程却并不顺利。公证处要求刘畅提供相关法律凭证来证明其外公外婆已经去世,但她无法证明“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且无法提供墓碑照片走简便程序,只得先行离开。银行则要求刘畅回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银行开具证明才能查询资产。
  在这起事件中,因为账户所有人死亡,按照银行规定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取出遗款,但走公证程序的话,会需要一系列的证明。可以说,正是“证明难”才导致了“遗款难取”。
  因为继承公证对程序与证据有着严格的要求,对银行账户的遗款作出继承处分,既要保证继承人关系的真实性,处分的意见也要得到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并形成具体的文书。这不但可能遇到类似证明“我爸是我爸”的难题,而且还成为耗时费力的活计,比如遗款原所有人有多个子女,还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如何取出这笔钱显然是不小的麻烦,如果额度不大,可能出现“追鸡杀牛”的窘境。
  类似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相似的报道时见媒体,如何让遗款不要陷入公证继承的繁冗程序,不再显得那么难取,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才是上善之策。
  账户人死亡,通过履行继承司法程序重新确定所有权利人,从而提取其中资金,的确是为了保证账户人的权利,然而过于机械与死板,反而不利于操作,也缺失人性。银行设置规则更主要还是为了规避自身责任,然而一味地规避责任,让关联的民事权利受到严重限制甚至是损害,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归根到底来说,创造死亡账户人关联权利人支取账户资金的便利,不能简单都当成遗产继承的程序来处理,还宜给予人性化的区分以及更优服务来补位。今年2月,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发布新规,继承人去银行提取一万元以下的继承款,不需要出具继承公证,此项规定大大简化了小额继承款的提取手续。这项新规正是着眼于人性化操作,尚需银行服务真正落实。
  同时,还可以在银行服务中引入账户预嘱处理约定服务,由账户所有人对其死亡或者遭遇突发事故时,对账户资金支取、处分作出条件化授权,指定可支取人,通过处分前置,绕过事后公证的程序,减少大额度的“遗款难取”之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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