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李某与同事一行人在周某的烧烤店里就餐,就餐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周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用6000元,李某住院30天。痊愈后,李某同周某就各项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博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20047.66元。
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烧烤店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身体遭受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该店已于2020年8月17日注销,经营者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主张李某等人在就餐过程中无视安全提示标志并关闭换气扇,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自身责任,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李某的诉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1961.16元,由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