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月20日讯(记者 张菁) 20日下午,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这两部管理办法将分别于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介绍,2021年,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空气质量连续四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以空气质量连续四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全国试点为契机,牵头制定了《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入海排污口明确了监管要求。按照入海排污口特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入海排污口分别实施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一般管理。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入海排水口实施简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海水养殖升级改造、入海河流生态达标、沿海农村生活排污整治、城市雨污排口整治、莱州溴盐联产排口整治五项示范工程。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在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管理方面,将全市56个日排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厂化海水养殖场的排污口作为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将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范畴。”王颖说。
多年来,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烟台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虽然总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经常有反复。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烟台市政府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推进烟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公安7部门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发挥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形成政府、部门、镇街、村居、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齐抓共管防治模式。在突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扬尘等重点扬尘污染防治领域外,还涉及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及装卸、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等领域,做到全覆盖。《办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立法刚性。
两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烟台在“十四五”时期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重要立法举措,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烟台样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