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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淄

齐鲁晚报     2022年04月08日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淄环加罚字〔2022〕04002号
  范涛,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611094256
  住所详细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尖古堆西村18号
  2021年6月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以下简称“淄川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淄督交办〔2021〕1239号对你租赁的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庆淄路招村路段与雁阳西路路口东侧150米院内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你于2021年1月12日始至2021年2月21日止将1700吨铝灰擅自贮存于该处厂房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淄川分局于2021年10月10日对你公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环罚字〔2021〕040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淄川分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你公告下达催告书后,你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淄川分局决定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你缴纳全部罚款及加处罚款之日止。
  因无法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也不签收,特此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淄川分局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淄川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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