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的结算流程也将有所变化。 参保人员应在生育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登记的参保人员实行联网结算,未办理登记的不予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要将参保人员的怀孕时间、生育时间、婴儿个数、生育胎次等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并留存参保人员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按定额标准即时结算。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持发票到医保办结算。包括异地转移等连续缴费未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暂不予结算。 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将实行社会化发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其中,没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指定一家国有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发放。 记者了解到,在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生育前需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并提供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职工花名册。 经审批后,在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支付。未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金不予支付。 本报记者 蒋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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