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省级政府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主体 |
县财力不达标,问责省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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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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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根据《意见》,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由地方财政上升为省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通过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县级财政良性运行的制度保障,优化财力分布格局。对实现基本财力保障目标较为困难的县,省级政府要加大调控力度,将财政体制核定到县、转移支付测算下达到县。 从2014年起,对县级财力水平、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地区,中央财政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予以勒令整改或通报批评。 推进改革,努力实现县级政府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中央财政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理顺收入划分关系,为根本解决县级财政困难问题创造条件。 《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由解决财力缺口问题,转向解决财力均衡问题的新阶段。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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