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进程迎来历史性转折
2014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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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且 慢
  14日,比邻清华、北大的一个酒店会议室里,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发布。
  半年来,清华教授王名、北大教授金锦萍和北师大教授刘培峰一起,举办了13期“慈善立法半月谈”,上百学者、官员和NGO成员参与,形成了该建议稿,希望能再次撬开慈善立法的通道。
  2005年至今,慈善立法踯躅十年,这次真的迎来转机吗?且看王振耀怎么说。
  今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慈善立法规划正式实施。初步定名的中国慈善事业法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起草。
  慈善立法工作由行政部门主持起草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是中国慈善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转折。因为,慈善法牵涉到政府与社会多个方面,仅仅由政府部门主持立法,不便于公开讨论并且使社会有序地参与立法进程。
  慈善立法之所以多年拖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行政部门来起草,但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社会意见的表达,往往无法通过行政机制来协调。行政机关强调协调一致,而人大机关则在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慈善立法,仅仅在国家机关的层面上,就牵涉到几十个部门,如果一个部门提出不同意见,往往就很难再深入推进,社会大众也很难参与。由全国人大来主持,完全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多种形式的参与,这也是社会立法机制的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近一年的慈善立法工作,也确实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征求各界意见,与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在慈善界引起了多方面的积极响应。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地方的立法调研活动,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态势。可以说,仅仅是慈善立法机制的调整,就已经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社会促进。
  众所周知,我国公益慈善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通过慈善立法,对法治建设,特别是对社会大众慈善行为和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规范,都会产生较大的促进。
  慈善立法,必然要对慈善组织、捐赠、免税、信息透明以及公益信托与社会企业等项管理乃至管理体制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
  按照中央部署,慈善组织的注册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如何确立适宜的注册机制?是不是还要沿袭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体制的办法?县级可不可以注册?一个组织的注册资金究竟有多少才好?这都需要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用法律来规范。
  募捐的管理,尽管已经颁布了国家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还有不少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谁能发起募捐?募捐要不要采用许可的办法?网络募捐要不要制定管理办法?诸如此类,也需要法律规范。
  在捐赠免税方面,一些办法已相当不适应了。比如,实物捐赠都要折算为货币来进行免税,如果一个慈善家要捐赠几十亿元的股票,就要缴纳大量的税款,否则捐赠不能实现。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这样的荒唐现象,一个慈善家临终将房屋捐给政府,但按现行法律,如果他不能缴纳足够的税款,政府也不能接受。这些现象,只有通过广泛的社会讨论,统一社会理念,再通过立法规范,才能避免尴尬。
  信息透明,当前也引起不少争议。有的慈善组织缺乏透明,有的则透明过度。在缺乏尊重社会隐私与基本法律底线的社会环境中,于这类矛盾,也只有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才能形成健康的公开透明环境。
  即使公益信托,尽管有信托法,但缺乏有关的操作规则,公益信托还是不能发展。而发展现代慈善,如果缺乏公益信托,慈善资金的运作是相当困难的。在欧美,公益信托已经发展上百年,再加上股票捐赠的免税制度,因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才能很容易将几百亿美元捐赠。在这方面,我国几乎是空白。这类障碍,唯有通过法律来突破,才会减少社会成本,形成大的慈善发展格局。
  当然,慈善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问题,即使此次立法能够解决,但随着各类社会条件的变化,还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但是,一旦慈善事业法正式颁布,就能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基本的法律框架,即使有些方面还不太完善,但以后还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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