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多数决”变成“侵权利器”
2015年08月1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吴元中
据悉,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将借鉴香港“多数决”模式,规定“强制征收”和“强制售卖”条款以解决城市更新难题。内容为,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人不超过10%的,不愿参与人可申请政府以市场评估价收回、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政府可以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当不愿参与权利人不超过5%时,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他们的房地产并出售给自己。
95%以上的人同意开发时可强制收购5%以下人的房产,也就是所谓的“多数决”。由于“钉子户”总是极少数,如果这样的立法获得通过,城市更新遇到的“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难题将会迎刃而解。然而,这样的规定也毫无疑问是一把双刃剑,会在解决城市更新难题的同时,使得开发商看着哪个地段开发效益好,就可取得哪个地段的房地产,公民财产很可能成为开发商口中的“鱼肉”,失去基本的安全保障。
这样的城市更新方式,不能不让人怀疑这种“多数决”的正当性。本来,“多数决”之所以不同于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人暴政”,就在于有其不能触及的公民权利与自由雷区,并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采取“多数决”。只有那些为大家所共有的权利、共同的利益,才因为谁都有一部分的决定权,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只得退而求其次,采取最接近一致意见的“多数决”原则。对属于个人而不是大家的权利,只有权利人自己有处分的权利,别人是没权通过“多数决”原则进行处分的。“多数决”之所以会丧失正当性变成打着“多数人”旗号的侵权工具,就在于逾越了权利界线侵犯了别人权利。
正因如此,在现代民主国家除了为了公共利益之外,无论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能违背权利人意志强征他们的财产,这也是那么多世界著名城市都有贫民窟甚至高速公路从大楼中穿过的原因。因此,城市更新和发展只能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剥夺和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否则,不仅历史建筑、名胜古迹会在一拨拨的更新发展中荡然无存,看似文明的现代社会也会退回到大鱼吃小鱼的丛林状态。
与什么手段都可上升为法律不同,文明与现代法律的本质在于对人们权利的保护而非剥夺,法律只有对人们权利进行保护而不是剥夺才会获得尊重和信仰。不管是拆迁法还是城市更新法,都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所限制的是侵犯与剥夺,是对巧取豪夺的打击控制。更何况,在地方条例之上,还有物权法,它规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正是这部2007年出台的法律,在杜绝强拆等社会问题方面,被公众以及法律界人士寄予了厚望。
至于说借鉴香港经验,完全是偷梁换柱,徒有其名。因为,在香港“城市更新”几乎是公益性质,所拆除的大都是年久、维修费用过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旧楼,政府不仅不会从中获利,还会进行补贴而赔钱。而且由于盈利率被控制、改造周期漫长,开发商大都没什么兴趣。反观内地的旧改项目,常见政府和开发商受私利驱使,从中央“打虎拍蝇”的情况来看,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之中,也常见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可以说,究竟是站在旧建筑业主立场还是开发商立场,决定了“多数决”这一工具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香港业主深度参与,并主导着“更新”进程,而内地则一般由政府和开发商进行主导,公众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没有得到保证,所以常见骚扰、恐吓、断水断电、“误拆”强拆等手段,迫使不愿参与拆迁或未谈拢条件的业主就范,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民意。如果“多数决”规定通过,开发商势必会采取一切办法满足该条件,难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当然,这样的规定不一定会通过,即使通过也因为与宪法关于征收的公共利益规定相左而无效。(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