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18年后,嫖宿幼女罪拟取消
这类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2015年08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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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当前情况下,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外,草案还对绑架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草案在对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专家建议单列奸淫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刑法增加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什么?时至今日为何又要取消?法律如何更好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这些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打击嫖宿而生
力图更好保护幼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曾经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为例,7名嫖宿幼女的人员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
实践中饱受争议
深陷存废之争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说,“被害人家属不满,社会各界也质疑,认为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
  许多专家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
应把保护幼女
扩展到幼童群体

  社会舆论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反映出公众对法律更有力保护幼女的期待。有专家表示,嫖宿幼女罪如果取消,在如何有效打击对幼女的性犯罪方面,仍有问题值得立法机关考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劳东燕建议,加强保护幼女,可以把嫖宿幼女罪归并到奸淫幼女罪条款中,并独立单列放在强奸罪外,才更能强化幼女保护的价值取向。
  “虽然奸淫幼女也在强奸罪范畴,但可以参考贪污腐败罪也属于渎职类犯罪,但刑法单列条款,表达出的是对强化查处贪腐犯罪的价值取向。”劳东燕还表示,越来越多的男童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建议把保护幼女扩展到保护幼童群体。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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