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保险公司先赔
2015年08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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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8月24日讯(记者 刘震 通讯员 秦红宇) 去年三月份,赵某驾驶观光车将孙女士撞伤,虽然赵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赵某“无证、无牌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总共近15万元的赔偿,无奈之下孙女士将赵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绝大部分赔偿金,赔付后保险公司可向赵某追偿。 
  2014年3月22日,赵某驾驶的观光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将孙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孙女士受伤严重,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受伤较重,孙女士入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出院后孙女士要求赵某赔偿各种损失近15万元。虽然赵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赵某“无证驾驶”和“车辆未挂牌”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孙女士将赵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赵某“无证、无牌驾驶”的事实,所以支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但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特点,其设立的最高宗旨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为充分保护原告孙女士的利益,其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赵某进行追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赵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女士经济损失100353元,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赵某追偿,同时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女士经济损失2359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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