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一起生活,能否分继父赔偿金
亲兄弟打起官司,无事实继父子关系的哥仨败诉
2015年08月2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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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8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生父病亡,母亲改嫁,5个孩子中的两个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另三个自己生活。多年后继父出车祸死亡,继父获得了40万元赔偿款,这赔偿款有没有另三个自己生活的孩子的份儿?亲兄弟五个为此打起了官司。
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五亲兄弟5人,系五莲县某村李壮、刘美的亲生儿子。李壮于1977年病故,刘美于次年改嫁邻村的老单身汉彭刚。当时老大李大19岁,老小李五也已10岁,五人继续生活在生父所在的村里。后来李三和李五随彭刚和刘美共同生活,另外哥仨此后仍一直生活在生父的老家中。
刘美于2011年去世。2014年,彭刚骑电动载着小孙子(李五的儿子)出门时,与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彭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孙子也受了伤。根据五莲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齐某及其保险公司共赔偿约40万元。
这40万元该如何分?这时,一直没和彭刚一起生活过的李大、李二和李四协商后,找到了李五,他们表示这40万元李五可独自获得40%,其余的他们与李三再分,并签订了一份亲情协议书,四人最后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而李三得知情况后不干了,他和李五协商后推翻了这个“亲情协议”,认为这钱另哥仨分不着。亲兄弟为此撕破了脸,李大、李二、李四为此联合将另哥俩告上法庭,主张根据与彭刚的关系远近,要求分得赔偿款40万元中的24万元。
今年7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大、李二、李四三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介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而形成抚养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继子女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分或全部,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不由生父或者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本案中,三原告均不符合上面的情况,因此他们与彭刚无事实继父子关系,无权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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