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证带了10万元现金离婚后索要因证据不足败诉
2015年11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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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姚丹) 小夫妻离婚,女子自称婚前自带财产10万元现金被男方拿走,要求男方归还10万元并诉至经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女子败诉,理由是证据不足。
  2008年12月,祖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在环翠区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她婚前自带10万元。后来两人离婚,未对此10万元作处理,她多次索要未果,于今年1月14日诉至经区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对此,王某辩称,祖某从未将10万元交给他。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祖某与王某在环翠公证处签订《婚前财产登记书》,载明祖某财产为自带人民币10万元。
  祖某为此提供了两个证人,证明她的父母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的父亲,即她的公爹。对此,王某提出反驳,理由是证人与祖某一家非常熟悉,证人资格、证言内容都有问题。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祖某提供的《婚前财产登记书》只能证实祖某婚前有10万元,但该未明确载明10万元存款的账号、开户行,更无充分证据证明10万元现金去向,因此不能认定她的10万元现金被王某拿走,祖某的两个证人也不能证实这10万元现金是交给了王某,证人资格存在问题,于近日一审判决驳回祖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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