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45万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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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月3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胡清华) 1月1日起,济宁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
  参保后,城镇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慢性病种45种分为甲、乙两类,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支付85%、乙类病种支付75%。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同时,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单位6元、个人4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90%,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35万元。这样,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和基本医保一并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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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参保居民也享这一标准
  目前,济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有800余万人。除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提高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济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就已经提高到4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城乡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不能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本报记者 贾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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