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起多项新办法实施,为安全生产上“紧箍”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最高奖20万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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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张琪) 日前,市政府印发多个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办法、制度,其中包括《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烟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多个文件,旨在为安全生产上“紧箍”,新办法于2016年1月起实施。 
  《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中提及,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人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其他一般事项的举报人,给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烟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也在今年开始实施。约谈制度是指由烟台市政府或烟台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级管辖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管辖区域、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领域)以及市级管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国务院、省政府及烟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在烟台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中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被列入市级“黑名单”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等方面,要被严格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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