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开始实施
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可获全额资助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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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张琪)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已于2016年1月起开始实施。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是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给予医疗救助和诊疗优惠的制度。医疗救助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医疗救助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牵头实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履职尽责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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