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签字担保 背上15万债务
2016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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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月11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崔兆军 魏大为) 近日,徐某遇到一件闹心事。几年前因为酒后好面子,糊里糊涂签下自己的名字,而今需要承担15万元的债务偿还责任。
  徐某称,2011年8月25日,他和几个朋友喝酒后正在家休息,有过几面之缘的侯某打电话说有事需要其帮忙,要求其火速赶到。徐某骑着自行车赶到侯某处。侯某这才解释,他因经营需要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想请徐某帮忙担保。徐某一口回绝。侯某又好说歹说,只是请徐某当个证明人,证明有借款事实,借款到期也不会找其要钱。徐某架不住请求,再加上处于醉酒状态,思维不是太清晰,也没有认真看文书内容,就签上自己的名字。
  一年后,徐某收到一张起诉书,要求归还15万元借款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徐某等四人共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有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5日等内容。法庭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质证意见最后判决徐某与侯某等人共同偿还刘某借款15万元及违约金。
  据审判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证据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四被告共同向其出具的借条,并对四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经过、资金来源等做出了较为合理的陈述,故认为,被告侯玉俊、侯天华、徐道平、田凤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共同在上述借据中借款人处签名,理应认识到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徐道平虽然辩称其系酒后签字,但其未提交其在借据上签字这一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有关证据,故对被告徐道平的该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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