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公款买商铺,月嫂费都报销
吕在模被控贪腐1346万,庭审时对部分指控不服
2016年08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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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在模在庭审现场。        (省检察院供图)
  吕在模 (资料片)
     17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历时一天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束。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346万余元。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万兵 
通讯员 鲁剑轩      

看好两套烟台商铺
下属公司给买下来

  吕在模的履历堪称完美:18岁任烟台地区乳山县上册公社团委书记,21岁成为公社党委副书记,36岁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39岁任福山区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55岁成为山东省首位商务厅厅长,59岁时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与其光鲜履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梳理起诉书,从时间上看,吕在模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其2007年3月升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之后,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中,有19起发生在这期间。
  检察机关对其最大的一笔指控,是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其指控的领域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
  南山世纪华庭位于烟台莱山区烟台大学城内,距离海边不到一公里,位置绝佳,环境优美。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岁的吕在模来到烟台,曾为其司机的蔡某某(另案处理)带他来到南山世纪华庭的两处沿街商铺,交通便利,结构合理,800多平方米的面积,这一切让吕在模颇为满意。
  没过多久,省商务厅下属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赶赴烟台买下了这两套商铺,并很快对其中一套进行了装修。
买房款不走规定流程
露馅后被拉下马

  装修好的商铺里,地下室有厨房,一楼是商品展示大厅,二楼有茶室、办公桌以及休息区,三楼则是雅间,陈设豪华,以红木家具为主。据介绍,装修完毕后,三楼的雅间只用过两三次,皆是吕在模回烟台时请朋友在此聚会。
  刘某某买下这两套商铺的价格是700万元,装修费用130多万元,此外还花费40万元买了一辆车,房子和车子都落在了烟台某公司名下。
  检察机关指控,这家公司正是在吕在模的安排下,以刘某某的名义注册,由蔡某某一手操办。公司成立后,吕在模指示刘某某将省商务厅放在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一笔账外资金转入烟台某公司。
  根据省商务厅的财务规定,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厅里大额资金支出应由经手人起草内部请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
  商务公司转账烟台某公司900万元一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省商务厅厅长,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只有刘某某等几个人知道此事。
  也正是这笔账外资金,给吕在模埋下了“后患”。2014年4月至6月,省有关方面根据线索追查省商务厅1400余万元账外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吕在模在这笔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同年7月28日,吕在模被省纪委立案调查。
分四次受贿150万
帮人净赚2000万

  尽管烟台某公司成立以来并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直接由吕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展开了激烈的辩解。他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某等人弄错了。
  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起诉书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起为2004年至2005年9月,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某送予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济宁上下格外重视,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抓这件事。
  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某知道这件事后,打听到吕在模是从烟台过去任市长的,通过层层关系找到了吕在模。2004年6月,郇某某第一次去见吕在模时,在济宁等了3天才见到。
  在吕在模的办公室,郇某某留下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某先后四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郇某某的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
庭审现场
坚称不认识行贿人

  8月16日的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四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某一眼,坚持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某,一点印象都没有,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指出,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郇某某本与吕在模素不相识,为该项目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吕在模,郇某某证实的四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同样有多个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收受150万元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检察机关对吕在模涉嫌受贿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较大受贿数额为1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吕在模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济宁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对这起指控,吕在模没有辩解。
妻子“顾”而不“问”
两年进账20万

  吕在模的妻子盖某某(另案处理)曾在税务机关上班,吕在模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税务知识,可以去公司当税务顾问。只是,吕在模选择让妻子去担任顾问的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刘某某的公司。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吕在模夫妇回到烟台。老部下刘某某招待宴请。其间,吕在模对刘某某说:“你嫂子退休闲在家没事,你们企业上有没有税务顾问,如果没有,你嫂子可以作为一个聘任人选”。刘某某当即表示求之不得,并当场安排手下对这事要上心。
  一个月后,盖某某再次回烟台时,刘某某的部下拿了一份合同对盖某某说,董事长刘某某已安排好了,请盖某某做公司税务顾问,签个合同即可。
  检察机关当庭提供的材料显示,盖某某交代,此前吕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让她到刘某某的公司去干税务顾问。盖某某称自己干不了,“我虽然是在地税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没在地税局上过班,税务方面我都不懂。”吕在模说没事,做了顾问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实,2011年10月份,他们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根本没时间做这份工作。盖某某也的确从来没有到刘某某的公司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
  尽管如此,一年后,刘某某安排人来到济南,在吕在模家的楼下车库里,给盖某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2014年4月,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正如具体操办此事的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所言,“盖某某是吕在模的妻子,聘任她为顾问就是挂个名,公司不会让她做具体工作。”“这样既感谢了领导,也表示了我们的心意,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给吕在模钱。”
  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被告人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和人员给予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在模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50377万元,据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在模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吕在模对检察机关的部分受贿罪指控予以承认,但对其他一些指控依旧提出强烈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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