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将三种方式并存
2016年09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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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4日讯(记者 曲彦霖 通讯员 韩志鸿) 烟台市对现行《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修订后,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保持不变,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将更加完善。
  自今年3月份开始,烟台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经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在综合考虑目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省内其他城市交存标准的基础上,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延用现行标准,不作调整。
  《办法》中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在原有维修资金房屋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了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
  另外,维修资金交存节点调整为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按合同约定交至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照每幢房屋建筑面积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事宜作出约定。 
  将过去维修资金使用以“一般使用”为主的使用方式,完善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使用方式,并明确规定了应急使用的八种情形,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单独登记权属的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办法》修订中,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方式在原有双2/3业主表决同意这一种表决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异议表决方式,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下且占总人数1/3以下的,也视为表决通过”,将有效解决业主不参与投票表决、难以形成决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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