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德领
为加强涉煤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将《菏泽市煤炭清洁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市民可将有关意见建议于9月2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5330990。电子邮箱:hzrdfzw@163.com。
经营性储煤场地
拟设挡风仰尘墙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燃用煤质量抽样检查等。
《条例(草案)》拟规定,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仰尘墙或防风仰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仰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配备排水沉淀系统,防止煤粉尘污染。
燃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由市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禁止燃用不符合治理标准的煤炭。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拟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运、存、用煤全过程
纳入洁净规范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之前不少地市也曾出台了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但从这些已出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看,没能把经营使用与清洁有机结合在一起。菏泽的《条例(草案)》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用各环节与如何洁净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地方人大立法上将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条例草案》结合菏泽实际,做出了相应特色规定,如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品质和清洁使用效率,洗选加工后在本地销售的商品煤,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质量标准;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建设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进入本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地质量要求的劣质煤进入当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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