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17日讯(记者 张跃峰) 东昌府区日前出台文件,在全区推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3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根据东昌府区教育局、东昌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东昌府区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先在城乡师资不均衡的学校之间同步推进,通过区域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方案,为在全区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打下基础。“交流轮岗”工作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实施。坚持指令性交流与个人意向交流相结合,政策导向与激励相衔接,鼓励校长教师积极参与交流轮岗,消除职业倦怠,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交流轮岗的主要方向是超编学校流向缺编学校、优质学校流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流向偏远学校、农村青年教师到城区学校跟岗学习。
校长交流轮岗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含其他校级干部)。校长、副校长(含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每个聘期3年)的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聘期内一般不交流。教师交流轮岗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3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轮岗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轮岗范围。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及教师参照执行。积极鼓励教研机构人员到薄弱学校或者农村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
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个聘期,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期满的校长教师,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原学校或留在交流学校任职、任教,并在竞岗、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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