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一审庭审现场。 (资料片)
本报济南2月20日讯(记者 万兵) 20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日前已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7日,驾驶私家车、应用滴滴专车软件载客的陈超,在把乘客送至济南西客站时,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并处以2万元罚款。因不服处罚决议,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此前,2016年12月30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因证据不明确、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等原因被判撤销处罚。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提出上诉后,被上诉人陈超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后,对事实认定和原审法院一致。
济南中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网约车这种新业态,应当保持适度宽容,也应加强规范引导。在本案中,陈超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行政机关处罚时应当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至于该行为中到底有几方主体受益、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事实尚不明确且陈超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把该行为后果全部归于陈超一方并作出较重处罚,有违比例原则,构成明显不当。因此,济南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济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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