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无“公”就是错,无关“神木变长沙”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因为宣传栏上“爱国爱家,爱我长沙”这几个字,陕西省神木县闹了个大笑话。面对质疑,神木县文明办实力“甩锅”称,公益宣传的确由神木县委宣传部、神木县文明办主导,但出错的宣传栏是当地住建局制作安装的,目前已经责成该单位对错误标语做了处理。
  尽管回应处理迅速,但舆论质疑仍然没有停歇,质疑所针对的焦点,就是当地相关部门对待工作粗心大意的态度。神木“爱我长沙”,称得上是低级错误,但疑点又不止于此。试想,如果制作宣传栏的住建局稍微认真一点,把抄来的“爱我长沙”改成“爱我神木”,这里面就没有问题了吗?
  与“神木变长沙”相比,宣传栏左侧“文明公约”这四个大字,或许更值得关注。既然称作文明公约,最起码有两层含义,一是凝聚了当地公众的共识,二是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说挂上牌子、写上“公约”二字,这几十个文字就能称得上“公约”。缺少了必要的程序,就算挂上“公约”的名号,也难得公众认同,认同都保证不了,更难言普遍的约束力了。如此“公约”,也仅仅是一块形式主义的牌子。
  对此,不妨看看“原作者”是怎么做的。按照长沙官方报道,这份公布于2014年11月的文明公约,是在2008版公约的基础上修订的,“在邀请有关专家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询市民意见后,新版‘公约’正式诞生。”相比之下,神木县的工作方法就只能用“应付”来形容:县文明办给各单位发了通知,各单位再做个牌子挂上了事,但凡征求一下公众意见,也不可能出现“爱我长沙”的字样。
  所以说,出现“神木爱我长沙”的尴尬,绝不仅仅取决于工作人员的态度如何,从更深的层面去考虑,它反映了一些地方在社会管理服务过程中,习惯于依靠权力搞“自上而下”,没把公众放在眼里。要知道,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公众意见的尊重,保证公众参与的权利。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更该如此。无论是重大的决策、重要的规划,还是地方性规则(比如公约)的制定,都不能例外。
  这不仅仅关系到具体的工作能否做好,更不仅仅关系到宣传栏上的地名会不会弄错,地方相关部门只有在工作中先把“为了谁、我是谁、依靠谁”的问题弄清楚,才能有效防范权力的僭越,防范因权力运用不当对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尤其对地方党政机关而言,在执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时,更应该把“为了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能通过换一块牌子来解决的。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