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问卷调查”引入法庭要注意限度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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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今年正月,一小伙住进杭州萧山一旅馆,第二天被发现去世。警方调查结论是一氧化碳中毒而死并排除他杀。没想到,小伙子父母以旅馆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萧山法院起诉要求赔偿95万元。因双方分歧太大,法庭决定进行民意征询。6月26日开庭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余人受邀旁听,并每人发放一张包括死因判断、旅馆责任、应否赔偿等内容的问卷。大部分人认为旅馆没过错,但应给予人道主义补偿。(6月28日《钱江晚报》)
  应当说,小伙子系自杀的事实是清楚的,因旅馆不能在顾客房间安装摄像头,对这种自杀行为而非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死亡,大部分代表认为旅馆没有过错也是恰当的。该法院把“民意征询”机制引入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在代表们作出旅馆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极大地降低了索赔额,接受了旅馆给出的2.3万元,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调解,取得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和服判息诉的效果。该法院表现出来的创造精神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用意不是把“问卷调查”结果作为判决依据,而是将其用到调解中,法官可以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意见,而是大多数人都这样看。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如果该案调解不顺利,死者父母对“民意代表”们的意见不信服,或者旅馆老板就是认死理,法院如何判决呢?很可能会造成法官与“民意代表”意见的冲突,不但无法把另一方当事人不满的判决结果归因于大多数人看法,还会直接违背“民意”。
  出现这种情况,明显在于“民意设计”(问卷调查)出了问题。这些“代表”的角色虽然不是“人民陪审团”,但不管是民意代表还是陪审团,都代表着有健全理性而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常人。常人之所以能参与审判,在于他们对案件事实有认知能力,经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而法律适用能力则是不经过专门法律训练无法胜任的,这也是“陪审团”的职责限于事实认定,且我国也探索陪审员只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的原因。
  反观该问卷,恰恰背离了这一点,把“代表”们的意见不适当地扩展到了结果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果问卷只停留在死因判断和责任问题上,“代表”发表出旅馆不负责任的意见后把如何处理问题留给法官,不仅不会引起网友吐槽,还会使法官调解和判决都能进退自如,把“民意”与法律结合得更完美。必须注意“民意”的局限性并将其限于正当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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