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1月20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 日前,济宁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市统一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11月1日以来,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济宁市已连续11年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政策惠及全市1.2万余名领取失业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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