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用不足,救助基金来垫
烟台港交警大队办理首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案件
2017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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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港交警大队办理首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案件。 通讯员供图
  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柳斌 通讯员 孙黎明 范辉杰) 11月20日下午3时,经过前期的协调,烟台山医院收到了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事故当事人张某某的抢救医疗费用4.8万多元。据介绍,这是烟台港交警大队办理的首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当事人抢救费用的案件。
  2017年11月4日16时15分,在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烟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附近路口,招远市邢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菏泽市成武县张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头部严重受伤住院。
  经抢救,张某某在重症监护室监护,抢救费用需求较大。因邢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只保了交强险,双方经济条件一般,因此,张某某前期抢救费用筹划困难。
  经烟台港交警大队调查,此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条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大队迅速启动救助基金申请程序,指导伤者家属通过烟台山医院提出救助申请,申请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拨付前期抢救费用。医院方在未收到垫付费用前,前期先予抢救治疗。
  11月20日,烟台山医院收到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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