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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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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二十二期
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某村现有村民260余户,在无任何批文的情况下,该村于2004年开始进行改造。截至目前,只剩下几户未搬迁。2009年7月,村民甲(未搬迁户)搬进村委会分给他的3套楼房,但却拒绝拆除老宅基地上的平房。2008年12月3日,村委会书面告知甲一周内将平房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之前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决议强制拆除甲的平房)。2008年12月9日,在甲在场的情况下,村委会组织人员将甲的平房、村北简易猪舍同时拆除。甲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本案是否可立为侵财刑事案件(价值已达到立案标准?)如立案,处理谁?
律师解答
  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的行为虽不合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接报案民警应告知甲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解读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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