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干活出了事,公司翻脸不认人
为此还把员工告上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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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20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员工干活时受伤,公司老板却翻脸不认人了,还把员工告上了法庭。聊城一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定的一份劳动关系表示质疑,指出该公司根本就不认识该雇员,两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该公司与雇员间存在劳动关系。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雇员自2016年9月1日始被该公司录用为本单位工人,从事喷漆、磨光、除锈等工作,月工资不固定,工资按月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2月3日上午该员工在为该公司工作期间,因气磅气量不足,被告在给气磅放水时,右胳膊被电机轴咬伤,被送往聊城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右尺骨冠突骨折等。该公司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为相应待遇问题,双方发生纠纷。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为双方符合劳动部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却一直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此雇员。 
  东昌府区法院根据该雇员提交的招商银行工资卡、工资卡明细、医院住院病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与审查,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卡、病历及在仲裁委提交工作服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受伤,病历能够证明受伤情况,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被原告录用为本部门职工,被告符合原告的用工主体。被告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按月支付被告工资。被告的工作系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部认定具有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被告的工资支付凭证、被告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该公司与该雇员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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