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王四 孙雷) 26日,记者从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鉴于烟台市已停止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政策,日前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废止该细则后,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将大大简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订日计已满5年的且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参照存量房转移登记执行。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以上内容适用范围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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