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
《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2.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3.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等。4.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监督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等。5.政府债务。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坚决制止无序举债搞建设,规范举债融资行为。
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意见》还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程序和方法、组织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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