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18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山东聊城亿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份开始,在百度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贰万元整)。
  多次与当事人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昌市监处字[2017]81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华西路210号财科)办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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