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湿地如何保护监管将有法可依
2018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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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王琳)1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成勇、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云葆解读《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根据潍坊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潍坊市林业局起草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8年2月28日提请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3月23日,李宽端市长签署了第9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成勇介绍,《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两个规章,广泛参考福建、江苏、安徽、河北以及济南、青岛、郑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办法》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完善了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等几个方面。
  张云葆副局长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据悉,《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其中,第二章规划和认定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定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全市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根据湿地调查结果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对湿地名录动态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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