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残联办公室原主任骗取国家扶持基金贪污受贿
一审免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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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残疾人开发项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借为残疾人争取扶持资金之机多次索贿受贿,平阴县东阿镇政府残联办公室原主任闫立平伙同东阿镇刘庄村原支部书记刘凡华多次把黑手伸向残疾人,被查处后大快人心,但法院的一纸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却让当地群众大跌眼镜。
  日前,平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经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最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万兵 
通讯员 苏军 于秀兰   

上任一年多
多次伸黑手

  闫立平自2012年5月开始任平阴县东阿镇残联办公室主任,在上任一年多的时间里,闫立平心里想的不是怎样扶持残疾人,而是打起了与残疾人争利的歪主意。
  2013年年底,闫立平伙同东阿镇刘庄村原支部书记刘凡华,将刘凡华个人经营的獭兔养殖场,伪造成苏某怀等三名残疾人合伙经营的养殖场,报县、市残联审批后,骗取国家对残疾人养殖扶持资金25000元。其中,闫立平分得5000元,刘凡华分得20000元。
  这已不是闫立平第一次伸手,大额扶持资金他不放过,小额补助也往口袋里揣。2013年5月,东阿镇残联按照平阴县残联要求组织本辖区12名残疾人到绿泽画院参观,县残联按每名残疾人补助100元拨付款项1200元,但闫立平仅仅是请这些人吃了一顿饭,将剩余补助款710元侵吞。
  此外,闫立平还曾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2013年年初,闫某岱负责经营的獭兔养殖扶贫开发基地,任某涛经营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济南市“我的兄弟姐妹”扶贫开发基地扶助资金30000元、50000元。闫立平在发放上述资金时,向闫某岱索要现金15000元,向任某涛索要现金2000元。
  闫某岱领取资金后,为表示感谢又给闫立平现金1000元。2013年7月,闫立平以帮助闫某岱经营的獭兔养殖合作社争取优惠政策为由,向其索要现金5000元。2013年12月,张某芬获得“我的兄弟姐妹”创业之星三等奖,济南市残联奖励其现金30000元,闫立平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综合算下来,闫立平利用负责发放扶助资金的职务之便,共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
起诉两罪名
竟然判免刑

  2015年2月,平阴县检察院以闫立平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刘凡华涉嫌贪污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在法院审理阶段,闫立平拒不认罪,辩称与刘凡华骗取25000元养殖扶持资金没有事先预谋,后来拿到5000元钱属于受贿行为。同时,闫立平对两次索贿行为说成受贿,并将所得款项推脱为公支出,妄图减轻罪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本案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多次索贿”属于较重情节之一,能否认定受贿罪对本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伎俩果然得到了一定成效,在被索贿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一审法庭依然对闫立平部分索贿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仅认定闫立平受贿23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标准,不构成受贿罪。今年9月18日,平阴县法院一审判决闫立平、刘凡华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从重情节多
抗诉得改判

  该案判决后,当地群众议论颇多,不断有人向检察机关反映不满情绪。平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也十分震惊。
  该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闫立平部分索贿事实不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闫立平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犯有贪污、受贿两个职务犯罪罪名,涉案财物属于扶贫、救济特定款项,受贿犯罪具有多次索贿等从重情节,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审判决存在量刑错误,不应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9月30日,平阴县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向济南市检察院做了专题汇报。济南市检察院完全同意平阴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全力支持该抗诉。
  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并认为,闫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刘凡华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5710元,闫立平、刘凡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闫立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25000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系多次索贿,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最终,济南市中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闫立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刘凡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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