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设1000万元环保奖惩专项资金
2016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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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于晓敏) 日前,莱芜市出台《莱芜市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办法》设立1000万元环境保护奖惩专项资金,对2016年、2017年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的8项环保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政府设立市级环保考核奖惩专项资金,市、区分级筹集,其中市财政每年承担40%,各区财政每年各承担10%。专项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
  根据《办法》,莱芜市将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河流断面水质、污染物总量减排、秸秆垃圾禁烧、燃煤锅炉淘汰、散煤清洁化治理、矿山(石灰窑)粉尘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八项环保重点工作进行逐一考核奖惩。《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奖惩事项表》针对8项环保重点工作的奖惩内容、奖惩频次、奖惩对象及责任部门进行了细致规定。例如,环境空气质量,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奖惩,各区PM10、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3项指标每完成一项则奖励2万元,完不成的按照完成率考核。其中,空气质量出现恶化的,每恶化一项,追缴50万元;河流断面水质,每个断面每月4项指标全部达标奖励1万元。有一项超标0.5倍(含)以下追缴5万元;散煤清洁化治理,将每年一次奖惩,辖区内居民全部使用洁净煤的奖励该区50万元。燃用散煤居民比例每增加10%,追缴资金数额相应增加10万元。秸秆垃圾禁烧、燃煤锅炉淘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每月进行一次;污染物总量减排、矿山(石灰窑)粉尘治理每年进行一次。奖惩金额则根据各项任务的完成率进行计算。
  《办法》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莱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考核奖惩结果将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实绩考核,作为对各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改善率等情况将由市委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市纪委监察机关约谈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工作进展情况排名将每月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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