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取根钢针,老太变植物人
法院认为医院术后麻醉管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判赔百万元
2015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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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手术过后,年过六旬的甄岚岚成了植物人。“如果不做这场手术,顶多也就时常有点腰疼,如今做了这场手术,出了手术室就成了植物人。”说起在医院的遭遇,甄岚岚的法定代理人毛欣然至今难抑不平。他们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甄岚岚造成严重损害,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毛欣然将医院诉至法院。经历下法院一审、济南中院终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甄岚岚103万余元。

  本报记者 马云云 
本报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术后未将患者
送麻醉苏醒室观察

  因腰椎有毛病,甄岚岚做过一次手术,固定钢针留在体内。因为这颗钢针,她有时觉得腰疼,尤其是阴天。为此,她来到位于山东济南的某省级医院,要把钢针取出来。没想到,这个名为胸腰椎内固定物切开取出术的手术,彻底改变了甄岚岚的人生。手术后返回病房时,她意识突然丧失,经心肺复苏后转入ICU住院,经抢救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据本案审判长王欢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甄岚岚的法定代理人毛欣然提出对医院针对甄岚岚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甄岚岚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历下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4月,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意见书可看出,医院采取的手术方式和麻醉方式可行,手术过程顺利,此前的医疗行为未发现不当之处;但问题主要出现在术后。术后,医院没按照常规将患者送到麻醉苏醒室观察,缺乏恢复期的密切观察过程和相关记录。医院的麻醉管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这一过失与甄岚岚发生中枢性呼吸抑制、意识突然丧失、呈植物人状态之间有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为56%-70%。
老人达到
一级伤残程度

  毛欣然同时提出对甄岚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费给付标准及期限、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及今后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事项进行鉴定。
  历下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7月,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甄岚岚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达到一级伤残程度。被鉴定人甄岚岚需长期护理至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6年;护理期满仍需护理的,可另行起诉。植物状态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被鉴定人甄岚岚康复训练及今后治疗费用无法预估,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对于这两份鉴定结论,甄岚岚的法定代理人、济南某省级医院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定
医院过失参与度为70%

  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为多少?应支付多少护理费等问题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
  审理中,院方提出其过失参与度应为56%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院方在术后麻醉管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甄岚岚在全身麻醉后药物代谢和排除不完全的情况下即被送入病房产生了损害后果,致甄长期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达到一级伤残,综合本案事实,历下法院认定被告院方的过失参与度应为70%。
  关于医院应支付多少护理费、营养费等问题。法院酌定按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标准支付原告1人的护理费。护理时间包括甄岚岚自2011年6月入院截至2013年7月司法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自2013年7月司法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酌情支持16年。酌定按每天100元标准,由院方自2013年7月起向甄岚岚支付三年的营养费。对于此后发生的营养费,甄岚岚可另行主张权利。另外,甄岚岚四肢肌力2级以下,法院认为甄岚岚购买小腿矫形器具有合理性,医院应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其费用。
  此案经济南历下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据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济南某省级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0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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