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要参保,这下有谱了
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分五档
2015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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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资料片)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待遇支付等问题。

  本报记者 刘雅菲                    
  界定保障对象
以征地日期为准

  《通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的确定,则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通知》同时明确,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应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具体参保办法分两种情况。其中,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满16周岁人员
设立预存款账户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分类进行。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被征地农民未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按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合理的转移和衔接。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可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被征地农民账户
资金余额可继承

  征地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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