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安局在全市开展保安员着装整顿
保安着装不能再“性任”
2015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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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11日讯(记者 赵念东) 11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获悉,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物业保安身穿制服不按规定着装,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易引起公众视觉混淆,甚至造成非法制造、贩卖、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违法犯罪行为,菏泽市公安局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保安员着装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规范全市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
  据了解,目前部分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不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保安员着仿警服、不按规定着装问题较为突出,并且,保安制服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易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甚至产生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
  为此,菏泽市公安局从4月29日起到5月底,通过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警服、仿警服和佩戴警用标志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全面掌握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保安员数量、着装情况,实现所有保安公司保安员全部穿着佩戴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逐步实现对所有自行招用的保安员穿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进一步加强保安监管工作,全力推进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和正规化建设。
  据菏泽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安部《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规定,凡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佩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及规格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足以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视为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对于发现保安员穿着警服、仿警服及佩戴警用标志的,要一律停止着装,并拆除没收警用标志,封存违规服装;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警用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以及对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要立即进行扣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招用无证保安员的自招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开发区分局丹阳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志强在向小区保安讲解保安着装规定。
  ◥保安员服装及保安服务标准式样。
             本报记者 赵念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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