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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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志臣、孙爱连:
  因你们违法生育,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你们作出青城费征字[2014]158号(辛志臣)、青城费征字[2014]159号(孙爱连)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城费征催字[2015]33号(辛志臣)、青城费征催字[2015]34号(孙爱连)履行义务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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