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十年,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预计将有数千人被特赦
2015年08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时隔四十年,在这一重要时刻施行特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周昌            
包括解放后对外作战的服刑犯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既有战争罪犯,又有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赦免制度原本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旨在表示与民同乐同悲。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节庆时刻,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国内外先例可循的。
  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看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赵秉志说,同时,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者抗美援朝、对印自卫反击、对越自卫反击等战争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犯、未成年犯施行特赦,亦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充分印证,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实际行动驳斥和化解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
  参加本次特赦问题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几类特赦对象来看,估计特赦人数不会太大,但也不会很少,几千人还是会有的,全部特赦工作应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不同于大赦,特赦只免刑不赦罪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王德志认为,此次特赦有很强的针对性,特赦前两类罪犯,体现了在这样重大的节日里,对曾经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为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者的认可。对后两类罪犯的特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赦免一般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一般针对不特定人,特赦的对象比较特定。大赦一般既要赦免罪,也要赦免刑,特赦则主要赦免刑,而不赦罪,他们仍然是犯罪分子,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仍要履行。
  有关赦免制度,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所体现,“当时规定大赦的决定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王德志说,但以往七次特赦,大赦职权一直没行使过。
  1978年宪法再提赦免问题,但只规定了特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提及大赦,也没规定谁来发布特赦令。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此做出完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同时恢复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规定。
  “要特赦还要有一些程序,”王德志说,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后,具体到哪些人符合条件,还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特赦令做出减刑的裁定,同时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最终再由监狱管理机关等执行法院的裁定。据了解,此次符合条件的罪犯分布很广,有在监狱服刑的,有在社区矫正的,还有在看守所关押的,特赦令一旦发布,公检法将忙活一阵了。
  “这项职权并不经常被行使”,王德志说,特赦是司法权的一部分,是对司法机关做出刑事判决的改变,所以行使起来很慎重,不会被频繁使用。

特赦对象基本不具有危害性
  这次特赦对象有“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一致。不同的是,这次特赦的适用范围更广,从宽力度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指导思想和思路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一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意味着,即使现在已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