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拖拉机,赶集路上出车祸
法院判车主担责两成,赔偿原告近1万元
2015年08月2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岚山区的几个农民相约搭乘辛某的拖拉机一起去赶集,
结果半道上出了车祸,导致搭乘人受伤,搭乘人中伤势最重的卢某,将拖拉机车主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卢某担责两成,赔偿近1万元。
2013年1月14日9时许,岚山区某村村民成某、孙某、刘某、任某、卢某五人事先商量好,一起搭乘同村村民辛某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去赶集。
大家欢天喜地赶集途中,经过一条村村通公路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左拐弯的另一辆拖拉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成某、孙某、刘某、任某、卢某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辛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法载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受伤的五人中,卢某伤势最重,肋骨骨折,仅医疗费就花了2.2万余元,同时构成十级伤残。
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卢某在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辛某列为被告之一,主张赔偿67000元。
【法官说法】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辛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应承担30%的责任。
同时,原告卢某无偿搭乘被告辛某所驾车辆,属“好意同乘”行为,鉴于被告辛某的行为系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再加原告卢某应意识到多人搭载手扶拖拉机的危险性,仍坚持乘坐,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亦负有一定责任,应相应减轻被告辛某的赔偿责任,减轻10%为宜。
最终,岚山区法院判决由被告辛某对原告卢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1万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