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帮办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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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齐鲁晚报《齐鲁楼市》推出的买家做主角的栏目。如果您在买房、卖房、收房、验房、物业、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致电本报。楼事无大小,记者帮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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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其收益属于谁,如何分配?

  读者求助
  家住济南市解放路上的姚女士近期反应,其所居住的小区由于临街,地理位置较好,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用于物业的管理用房进行装修,改装成门头房对外出租经营,有部分商户居然是物业公司家里的亲戚承租经营的,而出租房屋所得的收益居然全部归物业公司所有,更为可气的是,业主去物业公司去理论居然遭到殴打和责骂,物业公司声称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属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利进行改造收益,业主无权干涉。

  律师解答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虽然可基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由物业管理公司行使,但是不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是有条件限制的,其限制条件就是物业管理用房只能用于提供物业服务活动,而不能另作他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记者提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若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帮办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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