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养人”不改,“预收罚款”难除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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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2016年第一天,河南周口郸城县的三轮车车主就被要求提前缴纳今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该县城管大队王副队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每年都这样收”。在随后的采访中,城管局负责人声称只有少部分人主动提前交费,之所以这么多三轮车主对于收费有疑问,主要是没做好解释工作。(1月3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先,行政处罚的实施在后,二者的顺序不可颠倒。预收全年罚款,属于典型的乱收费、乱罚款。郸城县城管大队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依据,但该条例没提到“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他们利用的,其实是老百姓对相关法规不知情,以及强弱分明的地位优势——三轮车主的“胳膊”拧不过城管的“大腿”,以罚款搞创收而已。
  这与一些地方“别出心裁”地推行“超载月票”或“超载年票”,何其相似!在“超载月票”或“超载年票”制度下,整治交通秩序的行政执法单位,为了部门利益,最终变成了破坏交通秩序的角色。向三轮车主预收全年罚款,何尝不是收取了一年的占道“保护费”?行政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绝不是为了增加部门或小团体的经济收益。而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些怪招,企图在其掌控的执法领域,以“一次性缴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少很多”为诱饵,让执法对象预缴全年罚款,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助长违法违规行为。
  归根结底,相关职能部门之所以“预收罚款”,也正是利益驱使的,这恰恰说明拿法律法规弄险的“罚款经济”,仍在大行其道。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预收全年罚款”一事,不仅仅是调查追责的问题,更要涉及到当下部分执法部门人事薪酬体系存在的弊端,涉及到对相关执法人员建立一套全新的定薪定酬体系。否则的话,“罚款经济”不除,“以罚养人”的薪酬制度不除,预收罚款之类的戏码还会不断上演,且一再刷新人们的眼球,从而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侵蚀职能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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