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伤,单位逃责否认是其员工
法院根据一张工资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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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月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洋) 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张明(化名)在日照一个体加工厂干活,张明下班途中出车祸受伤,他在向加工厂申请工伤赔偿时,加工厂否认与他有劳动关系。张明于是将单位告上法院,法院根据一张工资条,近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的某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张明到该厂上班,虽然加工厂按月向张明发放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明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0月7日,张明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再没有到加工厂上班,经鉴定,张明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明认为自己是工伤,向加工厂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加工厂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张明于是将加工厂诉至岚山区法院。 
  诉讼过程中,为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明向法院提交了由加工厂为其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载明张明于当年7月至9月的工资均为5000元。加工厂辩称其系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还辩称厂里的活早已对外分包,张明是包工头陈某雇来的,工资也由陈某发放。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适用该法律调整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小企业单位。本案中的木材加工厂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且张明从事的工作系加工厂业务组成范围、张明的劳动工具由某木材加工厂提供等事实清楚。日前,岚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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