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咋发工资有标准
新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行,适用范围扩大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月4日讯(记者 李珍梅) 3月1日起,青岛市将执行新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被纳入适用范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也有了硬杠杠。
前期,青岛市人社局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并借鉴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新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