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若改善生态补偿金翻倍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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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从2016年1月1日起,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省里向各市发放的补偿资金将翻倍;而当空气质量恶化时,各市向省里缴纳的资金也将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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