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下改装鱼钩敲诈多家饭店
屡屡得手终被揭穿,三男子均被判刑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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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赵昕 许诚信) 三男子自带鱼钩,到饭店吃鱼,以吃饭吃出鱼钩为由对老板进行语言恐吓,强行索要钱财。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三男子周某、彭某、蒋某从网上看到吞鱼钩敲诈的案例,遂萌发了邪念,经预谋购买了鱼钩,并将鱼钩经过改装,掰掉鱼钩的倒刺,用胶布将鱼钩裹住。
  经过预谋,选定敲诈目标,按照分工,由俩人到饭店点菜吃饭,趁人不备,其中一人将鱼钩吞下肚内,便大喊肚子疼,其他同伙闻声冲进来将老板叫出,理论此事,并前往医院检查,做B超发现的确有鱼钩,以此敲诈勒索老板。 
  以此种手段,三人屡屡得手,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作案三次,金额92800元;被告人彭某参与作案三次,金额79000元;被告人蒋某参与作案一次,金额228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彭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三被告人认为自己吞掉鱼钩,但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敲诈,应按诈骗罪处理。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参与的敲诈勒索行为中,虽然有的没有直接威胁被害人,但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的吞食鱼钩自伤行为,足以使被害人精神上和心理上产生恐惧,进而使被害人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并非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对被告人周某、彭某、蒋某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一审后,三男子上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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