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3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对13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指标涉及各县(市、区)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改善率、环境管理等。对于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且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列全市末位的,由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此次考核对象为全市13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改善率、环境管理为考核指标。市环保局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对其空气质量进行通报。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或数据不完整、不规范的,考核得分按排名末位计算。
环保部门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各县(市、区)考核得分:考核得分=季度现状考核得分×0.4+季度同比改善率考核得分×0.6-季度考核扣分项。
季度考核扣分项计算方法为:自2016年1月起,考核季度内,大气污染源启动超标应急处置的,考核得分扣三分/家;被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含前期挂牌督办未摘牌的),考核得分扣两分/家;被市级以上限期治理的企业,超过限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每月扣一分/家;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因管理问题出现日均值连续两天超标排放的,每次扣一分/家,每月扣分累加计算。
据悉,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原《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基层廉教
▲为加强交警队伍廉政建设,1月13日,德州交警直属一大队组织40余名民警到德城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基地主动接受廉政教育。
本报记者 张磊 通讯员 张亚磊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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