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处理首例餐饮具消毒违反《食品安全法》案
2016年0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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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3日讯 (记者 于鹏飞 通讯员 司秀红) 11日,莱芜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某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时发现,该单位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未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现场给予了该单位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如仍未整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人员将给予该单位5千元至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介绍,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做出了严格具体的卫生要求,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违法单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好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确保产品消毒质量。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外就餐选择消毒餐饮具,请看清餐饮具的独立包装的标注内容,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634-560632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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