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被告,“停车第一案”反转
双方同意调解,暂无成熟的调解方案
2016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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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刘飞跃) 让市民金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个月前还是原告的他居然被推到了被告席。11日下午,历城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历城停车公司”)起诉车主金先生欠缴停车费一案正式开庭审理。因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分歧,法庭并未当场宣判。
  11日下午2时,庭审正式开始。历城停车公司代理律师列举证据称,被告金先生在2015年11月、12月间把私家车停放在历城区七里河路涉案路段,按照规定,金先生应该缴纳每天29元的停车费用。“29元停车费的计算方式为:早8点到晚8点,每天12小时,每小时2元;晚8点到次日早8点,每车次5元。”
  原告律师称,历城停车公司的收费依据是经营执照、《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这些依据已向法庭提交。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停车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各项义务,但被告长期多次拒绝缴纳停车费。针对被告欠缴的情况,原告多次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履行催缴义务,被告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原告律师的说法,被告金先生表示,他每次使用马路临时停车位时,都是在有合法的收费工作人员值守的情况下,每次都按政府规定如数缴纳费用。为了证明自己交过钱,金先生当庭提交了一张停车收费发票。
  仔细看过发票后,原告律师称对此拿不准,需要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律师表示,原告的收费员都会按照规定出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手写注明收费具体日期。“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注明相关信息,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
  对此,金先生称,公民没有保留停车费用发票的义务,原告应该提供证据。“我没和收费员发生过纠纷,对原告的这些说法表示十分无奈。”金先生说。
  随后,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金先生的停车照片,其中,2015年12月22日之前,被告把车停在了七里河路与华龙路交叉口南侧,22日之后又移到了北侧,由此推断至少换了两个位置。
  “这仅能证明我的车按规定停放的时间和地点,并不能证明答辩人欠缴停车费用。如果法庭判我输,我肯定还会上诉至济南中院。”金先生表示。
  由于原告和被告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双方都同意调解,但都表示暂无成熟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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