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孩还没休满158天的,继续休
今年起女职工产假天数统一,非晚育人员产假增多
2016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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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李珍梅) 从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女方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增加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近日,青岛市人社部门下发通知,明确青岛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青岛同时明确,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政策过渡期内,人社部门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参保职工可关注“青岛12333”微信订阅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hrss.gov.cn)了解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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