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控烟立法已列入今年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目前控烟立法已进入最后阶段。《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但据王陇德等参与条例起草讨论的专家介绍,条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出现了“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等条款。
立法需注重权利平衡
□魏文彪
众所周知,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产生的二手烟会损害其他人的健康,所以,理当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过也需看到,当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完全禁止吸烟行为,所以,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健康与利益,就不应受到“一刀切”的强制性禁止。
如果为了维护吸烟者的吸烟自由,便不禁止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显然会令不吸烟者的权益受损。反之,如果为了维
护不吸烟者的权益,硬性规定烟民全面禁烟,无疑也会令吸烟者的权利受损。
由此看来,立法时应注重对不同群体的权益实行平衡保护,避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为代价,来实现对于另一部分人权益的保护。规定“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更为接近立法平衡保护原则,可以视为现实情形下的一种过渡性举措。
从长远看来,还应对在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人员依法实施惩处,并通过大力强化吸烟危害宣传,将到戒烟门诊戒烟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倡导、鼓励更多的烟民戒烟,最终达到将吸烟对国民身体健康损害降至最低的程度。
控烟应尊重市场之力
□盛翔
禁烟与控烟,一字之差却判若云泥。既然总基调是“控”,室内场所的“禁”自然是相对的。所谓“全面禁烟”,是指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没有例外;而“选择性禁烟”,则给出了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例外。
且不说去某些娱乐场所的烟民占比多寡,单说对商业性场所下禁烟命令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因为烟草是合法购买,吸烟也并不犯罪,那么一个商业性场所,允许烟民合法地吸烟,有问题吗?相信市场是理性的,如果娱乐场所的消费者都反感抽烟,老板为了自己的生意不会无动于衷。如果宣布禁烟能够吸引消费者,聪明的餐厅老板自然会以此作为卖点,用不着政府强制。
控烟人士追求的是单目标,而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追求多目标。追求室内禁烟的单目标,容易迷恋“严刑峻法”,容易迷恋“强权干预”,而不管貌似严格的条例能否有效落实,更不管尊重市场和利益引导的办法会不会更可行。但是,政策制定必然是多目标系统,必须考虑执法的成本和实际的收效。有时候,换一种角度思考问题,会得到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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